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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目前,美国已签署并生效的涵盖政府采购实质性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共计13个。其中,11个FTA为双边缔约协定,协定贸易伙伴包括以色列、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巴林、摩洛哥、阿曼、秘鲁、韩国、哥伦比亚和巴拿马。这些缔约方除以色列、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韩国外,其余均位于美洲大陆,地理上与美国临近。另外两个FTA属于多边协定,一个是与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下简称NAFTA),另一个是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部分中美洲国家(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签订的多米尼亚共和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Dominican  Republic-Central America FTA, 以下简称CAFTA-DR)。

  总体上看,这些FTA的缔约方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缔约方和观察方为主,目前仅有摩洛哥、秘鲁和NAFTA中的部分国家不是GPA成员。

  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美国所签订的13个FTA中,除了“美国—以色列”FTA中说明了政府采购开放范围参考双方在GPA中的出价外,美国与其他国家或缔约方签订的FTA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起点金额与GPA出价相比有升有降,且不同FTA之间的出价差异较大。

  在中央实体起点金额方面,美国与阿曼、秘鲁和巴拿马签订的FTA的各类项目出价均高于GPA,与巴林和哥伦比亚签订的FTA中工程类项目出价高于GPA,其余情况均低于或等于GPA中的出价。其中,美国在NAFTA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出价最低,针对智利和新加坡的工程类项目出价最低。

  在与秘鲁、哥伦比亚和巴拿马签订的FTA中,美国关于次中央实体的各类项目出价均高于GPA,在其他FTA中则低于或等于GPA出价。在其他实体的出价中,美国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起点金额虽有所不同,但均与GPA无较大差异;除了与巴林和阿曼缔约的FTA中其他实体的工程类项目出价相比GPA较高之外,其余FTA的此类出价也与GPA无较大差异。

  政府采购开放实体与开放项目

  美国签订的13个FTA中,除了与以色列和新加坡缔约的两个FTA在政府采购章节中分别说明开放范围与GPA保持一致外,其余FTA均详细列出了开放实体与开放项目;在与NAFTA、巴林、阿曼签订的FTA中,次中央实体未开放,无实体清单;在与韩国缔约的FTA中则仅列出了中央实体清单。

  在中央实体方面,相比GPA(2012版),各FTA中的实体清单范围更小。美国在GPA(2012版)中开放了85个中央实体,而“美国—智利“等8个FTA中的中央实体开放数量为78个或79个,对巴林、阿曼等国仅开放50余个。关于中央实体的例外项目,美国主要对农业部、商务部、国际开发署、能源部、国土安全部、交通部、总务署和国防部的开放范围作了限制。

  在次中央实体开放方面,各FTA相比GPA的覆盖范围更小。相比GPA中开放的37个次中央实体,美国在CAFTA-DR等6个FTA中开放的次中央实体数量远低于这一数字,且在NAFTA等3个FTA中并未覆盖次中央实体。关于次中央实体的例外项目,美国主要排除了诸如佛罗里达州、伊利诺斯州和纽约州等部分州的建筑级钢材、机动车和煤炭采购,以及联邦基金对公共交通和高速公路项目的限制,并加入了贫困地区发展和少数族裔、伤残退伍军人及妇女所拥有的企业以及环境问题的考虑,同时在所有开放次中央实体的FTA中排除了印刷服务的采购。

  美国的FTA在其他实体方面覆盖范围也普遍小于GPA。除了与GPA一致的“美国—以色列”和“美国—新加坡”两个FTA外,其余多数FTA在清单A和清单B中仅分别列入6个实体和1个实体,且清单B中的唯一实体,农村公共事务服务局也只开放发电项目。此外,在其他实体清单的附注中,美国主要排除了联邦基金对于机场项目的限制。

  在开放项目清单方面,美国在各FTA和GPA中开放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服务类项目。具体而言,在GPA(2012版)中,美国排除的服务类项目包括运输服务、政府设施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有设施的管理与运作服务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有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有关的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和研发服务。在早期的NAFTA和“美国—智利”等FTA中,美国还排除了船舶设备维护、修理、改造、改建安装和非核动力船舶维修等服务项目,但在较新的“美国—哥伦比亚”FTA中,服务类项目清单范围已基本与GPA一致。美国工程类项目开放程度较高,在GPA和各FTA均只排除了疏浚工程。

  从美国政府采购开放清单的总注释看,例外情形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和运输服务上。相比GPA中的总注释,美国的FTA减少了对加拿大其他实体方面、韩国工程类项目起点金额方面、日本航空航天局采购项目和电力生产与配送方面的限制。在所有的GPA和FTA中,美国均将“不适用于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优惠”列入总注释内,且在除“美国—巴林”FTA和“美国—韩国”FTA外的其他协定总注释中将运输服务排除在外。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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