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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采用新政策“托举”中小企业


       日前,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出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多项新举措,精准发力,“托举”起中小企业,助其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这份《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进一步提高,其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
      在价格扣除优惠方面,《通知》要求,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通知》还强调,具体价格评审优惠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予以列示。
    《通知》还提出,将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嵌入“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以及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全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其中,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应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等内容。
      此外,《通知》强调,采购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积极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叠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等政策,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密切跟踪督促政策实施情况,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地方和单位,将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纠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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