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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限额以下项目采购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明确从范围界定、主体责任、争议处理三方面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其中强调,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受理处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争议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采购新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应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此外,各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性质、重要程度等因素,创设简易询价、综合评比等多种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等。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各预算单位既可选择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也可自行选择其他采购渠道。
    《通知》还规定,各预算单位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质疑、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应承担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认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向各预算单位反馈,各预算单位应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争议事项处理,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是指,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此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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