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湖南省是全国率先出台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
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规定》紧盯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问题,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安全管理奖惩等一系列制度,实现了关键环节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监管。
对缺少专业设计施工、违规建造改造等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管控。《规定》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对部分自建房出于经营和出租的目的而进行的违规建设、改扩建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业主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同时,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
《规定》明晰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责任,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