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印发文件要求,自7月1日起,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这是日前印发的《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的。 据了解,《实施意见》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为基础,以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为主线,对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规范。《实施意见》共计十一条,主要包括预留采购份额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涉及中小企业采购文件的编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评定、一揽子优惠和便利扶持政策的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具体环节和要求。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严格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履行预留份额方案的统筹和指导责任,采购人履行具体执行责任;除法定例外情形外,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金额的按40%预留采购份额,灵活选择预留措施,确保应留尽留、应采尽采。同时,《实施意见》提出,给予未预留份额项目最大限度的价格评审优惠。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在评审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按照政策规定幅度的上限(货物和服务为20%,工程为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最大限度地给予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实施意见》还从支持中小企业角度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列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引导供应商针对不同类别采购项目正确进行中小企业类型声明;明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定原则;明确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统计和公开的口径及时限等责任和要求。 此外,《实施意见》还指出,将实施一揽子优惠便利措施,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资金预付制度、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明确履约保证金收退要求、缩短合同签订时间、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企业成本等方式,多措并举,助力企业纾困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