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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采为企业发展“铺路搭桥”


     广西财政厅近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和预留份额等方面发力,切实为企业发展“铺路搭桥”。

     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知》提出,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降低企业投标(响应)成本。
     在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的,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为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采购人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供应商。
    《通知》明确,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予以4%—6%的扣除。
    《通知》要求,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并严格执行预留份额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在今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到40%以上。
     在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方面,《通知》提出,全面推广线上“政采贷”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和信贷投放力度,提高中标企业便利性和时效性,降低成本;探索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和履约保函制度。
     此外,《通知》还在如何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及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细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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